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代: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城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7492X9。
法定代表人:凌启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森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清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 佳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