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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城口县某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29民初426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城口县某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城口县某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