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原审被告:刘晓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上诉人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绍军、原审被告刘晓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7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更未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内黄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整理项目结余资金第一标段二次”项目工程位于河南省××黄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雷
审判员  巩志芳
审判员  李瑞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