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661号之一
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园(遂平县产业聚集区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亚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李倩倩,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唤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61元,减半收取计15780.5元,由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新政
审判员  崔蜀豫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