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661号
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园(遂平县产业聚集区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亚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李倩倩,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唤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可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新政
审判员  崔蜀豫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