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748号
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和兴镇大牛村英吴庄路口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艳红,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年佳、赵席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
原告遂平县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825.63元。原告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7825.6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