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33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2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