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33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2楼。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关胜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