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312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901186L。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妤凡,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建,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刚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312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蔡寨乡十字街南50米路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901186L。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妤凡,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建,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