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55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边凌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崔劳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亮,许昌市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五妮。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生于2006年11月2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张彩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郭生,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1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郭肖含,女,汉族,生于1998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诉被告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被告河南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张彩芳、郭生、郭肖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炳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予华
书 记 员 :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