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3民初2074号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仲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958N。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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