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8)皖03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三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9436323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蚌仲裁字第1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已查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要求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已查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不要求处置,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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