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涛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323民初379号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固镇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凤新城”小区项目工程。2018年5月12日上午,被告搬竹梯翻窗户进入室内时受伤。被告不是原告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原告也不发放其工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工资和工作安排均由***指挥管理,其受雇于***,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原告将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然后被告跟***干活,原告先违法,被告出事后应当找原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固镇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凤新城”小区项目工程,后将门窗制作及安装分包给**,**于2017年3月3日与***签订《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与**签订合同后,被告经案外人***介绍,并与***协商好报酬后,到案涉工程工作。2018年5月12日,被告在案涉工地受伤。另查,被告受伤后就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原告赔偿各项损失事宜向固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固劳人仲裁〔2018〕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固劳人仲裁〔2018〕60号仲裁裁决书、《工程制作安装合同》、证人当庭证言、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其对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原告的将案涉工程已分包出去的情况下,被告在庭审时称,被告经案外人***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与***协商报酬,由***向其支付工资,工作受***安排,故被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云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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