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民初2374号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958N。

法定代表人:邹光山,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士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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