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民初2113号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延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8元,由原告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云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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