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64226010C。
法定代表人:丁延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23民终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823.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
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车牌号为皖C×××**的江淮牌货车、车牌号为皖C×××**的金杯牌汽车以及车牌号为皖C×××**的江淮牌客车;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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