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固镇县***中心卫生院与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3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六铺路东段。
负责人:朱怀德,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29991179A。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固镇县***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王庄卫生院)、第三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告王庄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庄卫生院支付***村级卫生室工程保证金19380元及装饰工程款84200元,合计103580元;2、判令王庄卫生室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7.05%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9380元从201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84200元从201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3、判令王庄卫生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王庄卫生室村级卫生室工程由聚城公司中标共十个村级卫生室总工程款775200元,***施工东南、大蒋、钓台、简马、王北五个村,主体工程款为387600元,已支付主体工程款368600元,5%保证金19380元及五村的装饰工程款84200元,合计工程款103580元,至今未付。以上工程2011年7月15日全部验收质量合格,分别投入使用至今。2012年下半年,***找时任院长程广和催要工程款,程广和说卫生室工程款专款专用,等卫生局拨付再支付,后因各种理由拖到他调走。后周雪梅任院长,也催要数次未果。殷涛院长负责时,***也找过他,他说不清楚情况。2016年到2018年,全县村级卫生室施工人员多次找卫生局,卫生局说专项款被县财政挪用,等县政府划债资金到了再说。卫生局与计生委合并,***催要,卫生委让施工队起诉走程序。综上,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卫生院辩称,***卫生室是与聚城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使其是实际施工人,按上述答复,***也无权提起诉讼;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案涉工程是2011年10月9日竣工,约定的支付工程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如未支付工程款,***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在法定时效内起诉,而***在竣工验收后近9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聚城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于2010年5月31日同王庄卫生院签订了《固镇县村级卫生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合同总价为775200元,工程支付方式为工程单体齐付工程款30000元,单体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单体总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量变更所发生的签订而引起的变动按月计算,在工程决算时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后,聚城公司将其中东南村、大蒋村、钓台村,简马村、王北五个村的卫生室工程转包给***施工,***施工期间,***卫生院增加了工程量,并安排***施工。***施工的合同内工程于2011年3月15日竣工,2011年7月15日验收合格,每个村卫生室决算价为77510元,总价为387550元,王庄卫生院已支付368600元,尚有18950元扣作质量保证金,至今未付。2011年9月15日,王庄卫生院与***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核算,经核算,增加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共计84200元,2011年10月9日,增加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在竣工验收表中施工单位为***。2020年7月10日,聚城公司给***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认可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同意案涉工程由***自行向王庄卫生院追索。另查,自2012年以来,***就案涉工程款多次催要,几任院长程广和、周雪梅、殷涛及当时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的鲍凤翔都接待过***。
上述事实有《固镇县村级卫生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竣工验收证明书,情况说明,增加工程量结算单,20万以下竣工验收表(增加工程),证人证言,***另案的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案涉合同内工程虽由王庄卫生室发包给聚城公司施工,但从聚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看,聚城公司实际将案涉合同内工程已转包给***施工,***已将合同内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王庄卫生室有义务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给付责任。增加的工程系王庄卫生室直接安排***施工,双方之间直接建立了合同关系,***已将增加的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王庄卫生室应按双方结算向***支付工程款。因此,***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王庄卫生室关于***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诉讼时效,程广和、周雪梅均曾为王庄卫生室工作人员,其给***出具的情况说明能证明***就案涉工程款从2012年以来多次向王庄卫生室主张权利,***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故***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王庄卫生院关于***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三、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问题。合同内工程价款双方决算价为387550元,***认可王庄卫生院已支付368600元,故未支付的数额为18950元,而非***主张的19380元。王庄卫生院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内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支付给聚城公司,故王庄卫生院应将欠付的工程款18950元支付给***。由于王庄卫生院合同内欠付的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仅是工程款给付责任,故其要求王庄卫生院承担18950元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增加的工程系王庄卫生院直接发包给***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双方亦对该部分工程款进行了确认,确认的数额为84200元,故***要求王庄卫生院给付该部分工程款84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增加的工程于2011年10月9日竣工验收,***要求从2011年10月10日支付84200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利率标准按相关规定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镇县***中心卫生院在欠付第三人固镇县聚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95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固镇县***中心卫生院给付原告***工程款84200元及利息(2011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1186元,原告***负担86元,被告固镇县***中心卫生院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云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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