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953号
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街新苑小区2-1号3单元101。
经营者:严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系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芳庭街中环天地5-10号-M5。
法定代表人:王学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双方调解,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市东洲区广明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抚顺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21×××88)账户内存款7496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