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1967号
原告: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马架子路54栋9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阳,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芳庭街中环天地5-10号-M1。
法定代表人:王学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1元,由原告抚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