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凌源市乌兰白卫生院、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民初61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乌兰白卫生院,住所地凌源市乌兰白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炉乡北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47岁,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男,45岁,汉族,住凌源市。
原告***与被告凌源市乌兰白卫生院、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邦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