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民初608号之一
原告:谌艳丽,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乌兰白卫生院,住所地乌兰白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炉乡北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47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男,45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原告谌艳丽与被告凌源市乌兰白卫生院、凌源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谌艳丽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谌艳丽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艳丽负担。
审判员张连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