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687号
原告:***,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743681000。
法定代表人:李三川,经理。
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嘉怡豪庭1号楼1单元2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49U45W。
法定代表人:范廷福,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贵君
人民陪审员 王锐敏
人民陪审员 陈宇哲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