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露天煤矿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住所地赤峰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743681000。
法定代表人:李三川,经理。
被告: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嘉怡豪庭1号楼1单元2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49U45W。
法定代表人:范廷福,经理。
被告:石玉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邢云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