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03民初4096号
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景园东北侧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GA8YC54。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