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03民初4096号 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景园东北侧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GA8YC54。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