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第一煤矿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3民初240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第一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矿长。 被告:赤峰市西拉沐伦(集团)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宝山路。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家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矿长。 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古山园区。 法定代表人:红某,矿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第一煤矿、被告赤峰市西拉沐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家煤矿、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古山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