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
法定代表人:周中全,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和商城A17-19号。
法定代表人:贺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84080.6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8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贾平高
书记员 赖鸿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