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1536号之一
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
法定代表人:周中全,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和商城A17-19号。
法定代表人:贺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金30万元或冻结相应财产。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0303010460202100000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02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子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宇琛
书 记 员 谢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