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惠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与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0281执保140号 申请人:湖南惠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寒婆坳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和商城A17-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惠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472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