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81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金和商城A17-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84080.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8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2年8月16日、9月13日、10月13日、10月25日、11月22日、1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反馈的财产情况,2022年8月17日依法冻结了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2.2022年12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
2022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12月2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284080.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84080.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株洲恒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