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045号
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北中兴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24978E。
法定代表人录国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玲玲,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花***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龙兴嘉苑**院**楼****iv>
负责人康小五,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花***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花***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8元,减半收取7639元,由原告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