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北中兴路西4号楼2单元3层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24978E。
法定代表人录国爱,经理。
被执行人***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2号楼14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37934A。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
关于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191民初2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13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4月14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0年5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236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