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地滨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0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北中兴路西4号楼2单元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录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浩峰、江令琴,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绿地滨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灵山路6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绿地滨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绿地滨河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判决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340.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31日、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于2021年4月7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五、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公司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查封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13631.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3104元后,尚余213631.4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