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团风县团风镇金锣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金锣港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2157988668XE。
法定代表人:童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广场路与利民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94204085K。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团风县团风镇金锣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8)鄂l1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8)鄂l1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团风县团风镇金锣港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饶桂芳
审判员 易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