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桂林北路13号。
负责人:程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南京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提出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军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