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民初12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3275812R。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金山大道东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67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鄂0202民初127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于2023年3月23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冻结了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6万元(账号:4205********)。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256万元(账号:420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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