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24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1民初3924号
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园2号楼创业中心A座360。
法定代表人:孙德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荣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向阳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55700元及违约金2785元,并赔偿原告由于预期支付货款造成原告利息损失7995.4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供货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瑞信能源计量节能监管系统,合同总价为55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是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货款。之后,我公司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就是拖着不付。被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成立的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书》,原告向被告销售瑞信能源计量节能监管系统,合同总价557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被告应在2017年6月15号付清货款,违约则按合同总价5%进行罚款,利息另计。2020年2月29日,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5700元,被告经办人“***”签字确认。
另查明,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供货合同书》、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以及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并经对账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其支付上述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与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700元及违约金2785元、利息7995.4元(自2017年6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