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科技园**楼创业中心**360。
法定代表人:孙德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向阳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瑞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上诉人***,限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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