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374号
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三十家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280399-2。
法定代表人邱万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黎明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678523323X。
法定代表人姚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674676306A。
法定代表人:范龙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该公司员工。
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50.00元,由原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明
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
代理审判员 丁亚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