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2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彬,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彬,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 一 书 记 员 刘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