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市,联系方式133××××1666。
申请执行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市,联系方式133××××1666。
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6197.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