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56账户的存款12992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65账户的存款320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