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3执保188号
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3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即本院(2019)冀08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中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本院(2019)冀08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给付义务时,应将此款交至人民法院账户内。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即本院(2019)冀08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中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本院(2019)冀08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给付义务时,应将此款交至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