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白浩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7民初7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702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新晶焦化污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工程项目部经理,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