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5民初21号
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下冶村烧车农场。
法定代表人:酉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遆勇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