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