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621.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