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7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被告: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环科技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702XX。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1日,汉族,住井陉矿区。

**与江苏华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保全费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领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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