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2094号
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460682-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3953510319。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