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2118号
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甘肃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玉门市嘉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