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门市晨翔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81民初1120号之二

申请人: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被申请人:玉门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

原告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由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被申请人玉门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玉门市、昌马总干渠西侧的设施农用地282264.13平方米。期限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玉门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玉门市、昌马总干渠西侧的设施农用地282264.13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

案件申请费1579元,由临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玉山

审 判 员  张玉泽

人民陪审员  陈福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富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