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门市晨翔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1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折桥镇后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3953510319。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甘肃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门市晨翔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农牧局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8N0H8A。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夏州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晨翔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7969199.21元,并承担执行费672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2019)玉门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7452096.80元。本院以7452096.80元为基准价,又进行了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买变卖未果。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其明确表态是否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交书面答复。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梁林春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铭